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與管理,保持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以及《四川省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實施辦法》,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建筑工程建設活動及實施建筑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成都市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作的監督和管理,承擔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含高新區)范圍內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工作,并委托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審查中心(以下簡稱審查中心)具體實施。其余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技術審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依法取得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資質的機構承擔。
第四條 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實行政府組織、機構分級審查制度。全市范圍內建筑工程設計分級標準規定的二級及二以上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和五城區內建筑工程設計分級標準規定的特級及特級以下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審查中心組織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審查合格后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施工圖審查批準書。建筑工程設計分級標準規定的三級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由項目所在地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頒發施工圖審查批準書。區(市)縣無施工圖審查機構的,應由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有審查資質的審查機構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程等級超越分級審查權限的工程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市審查中心組織審查,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施工圖審查批準書。
第五條 建設單位報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送審申請書;
(二)年度投資計劃或建設項目立項批復、可研批復;
(三)設計方案批準文件;
(四)初步設計批準文件(按規定應進行初步設計審查的項目報送);
(五)設計中標通知書復印件(按規定應進行設計招標的項目報送);
(六)施工圖;
(七)結構計算書及計算軟件名稱;
(八)設計概(預)算書;
(九)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十)勘察、設計單位資質副本復印件;
(十一)外地勘察設計單位在蓉承擔項目需提供成都市建設委員會發放的單項工程勘察設計任務通知書;
(十二)經備案的勘察、設計合同;
(十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報送的其它材料。以上資料均應裝訂成冊。
第六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建筑物的穩定性、安全性審查,包括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體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消防、環保、抗震等有關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要求;
(三)初步設計審查意見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申請,在書面登錄后,進行政策性審查。政策性審查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審查機構發出書面委托審查通知。審查機構收到二級及二級以下項目的審查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特級和一級項目應在收到審查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其中重大及技術復雜項目的審查時間不超過30個工作日完成審查工作;對搶險救災、國家重點工程等項目應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完成。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建設單位發放施工圖審查批準書,并在施工圖首頁加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施工圖審查專用章。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統一采用省建設廳制發的《四川省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準書》。審查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發放通知,設計單位修改完善后重新報審。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對審查機構作出的審查報告發生重大分歧時,由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復審不服的,可由上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復審并作出結論。
第十條 凡應當審查而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施工圖一經審查批準,不得擅自進行修改。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涉及主要審查內容的修改時,必須重新報請原審批部門,由原審批部門委托審查機構審查后再批準實施。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對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不得施工??辈?、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并積極配合審查工作,要據審查意見修改施工圖設計。因審查不合格多次復審而影響工程進度造成損失的,由承擔任務的勘察設計單位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管理體系,對審查的圖紙質量負相應的審查責任,但不代替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質量責任。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審查人員和機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暫?;虻蹁N其審查資格,并處以相應的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凡未取得施工圖審查機構資質的單位及未經成都市建設委員會核準的審查機構,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第十四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越級、越范圍承擔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甲級審查機構可承擔建筑工程設計分級標準規定的各級建筑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乙級審查機構可承擔建筑工程設計分級標準規定的二級及以下建筑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丙級審查機構可承擔三級建筑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施工圖審查可行回避制,審查機構不得對本單位或與本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單位完成的施工圖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施工圖審查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復審費用由提出復審申請的單位墊付,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復審結論后,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各類專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16 版權所有:四川省恒博筑景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備案編號:蜀ICP備16033120號-1 成都網站建設:三以網絡